浙江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5个涉及招投标

日前,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23年1月30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72号),省发展改革委对2021年(含)以前我委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了全面清理。经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330件、拟修改9件、废止(失效)92件。自2023年1月30日起实施。

据了解,本批次涉及修改的招标投标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个:《关于浙江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1〕7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5〕131号)。

涉及招标投标领域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5个:《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65号)、《关于做好下放部分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13〕89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6〕81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7〕69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17〕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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