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印发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

近日,省建设厅制定印发了《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该《办法》对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的申请、评审认定、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示范认定管理,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的定义、分类及申报条件。其中,示范城市分为设区市示范城市和县(市、区)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包括示范企业(基地)数、装配式建筑规模、产业工人培育、装配化装修项目数等方面要求;示范企业分为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包括团队规模、资质、业绩、科研能力、质量创优等方面要求;示范基地分为部品部件生产类、科技研发类、装备制造类,申报条件包括基地规模、产能(产值)、智能生产线、产业工人、科研能力、试验室等方面要求。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包括建设规模、技术示范、产业工人、质量安全等方面要求。

《办法》规定,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城市、企业、基地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示范项目认定。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为3年,示范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不存在其他撤销示范认定的情形外,一直有效。在省级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

《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管理,示范城市、企业、基地、项目应按照建筑工业化示范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作用,每年向所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年度示范开展、主要指标数据等情况。

《办法》提出,支持山区26县(市、区)建筑工业化发展,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鼓励各地、各单位积极开展装配化装修工作。

《办法》还就评审程序、考核奖励、复评要求、数字化等方面提出具体内容。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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